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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法令迂腐莫過於此!
如果這類型的行車記錄器,是利用穿鎖的方式破壞帽體,或許會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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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國家法令迂腐莫過於此!
如果這類型的行車記錄器,是利用穿鎖的方式破壞帽體,或許會有安全的疑慮!現在的行車記錄器都是用沾黏的方式,騎士若車禍多半就噴掉了,請問你是如何造成騎士的頸部傷害?現在政府當局只要有依據的法令,就拿來取締,就拿來賺罰金斂財!這就是台灣政府的腐敗真象!請問你是測試過有騎士因此造成頸部受傷?有哪起交通意外事故鑒定是因此而造成騎士傷殘?官員們你們是兩輪族嗎?
……………..

最近,則是有民眾詢問
加裝攝影機於安全帽上,是否合法?

警政署從兩個面向來回覆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2項款
簡而言之,佩戴的安全帽要合乎CNS安規且配件齊全,不能有變更帽體

而這可能也意味著,如果是戴水貨未經檢驗的帽子,會被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舉發之

2.CNS 2396 4.6
安規的部分,警政署則依據標檢局的函文意見,引述這一條目的安規內容,並且把判定是否違反4.6,交由標檢局認定,若認為屬變更帽體,同樣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開罰

不過,在此公文上,並未完整陳述,只有前半段,而4.6的完整內容為帽殼之外表面上,不得有超過5mm以上之外突起物,但設於防護頭盔後方供護目鏡固定用之可拆式裝備或受到衝擊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裝備,以及裝面罩佩於於帽殼上之裝置、面罩之固定裝置與護耳裝置,經加工使其成光滑之流線型者,則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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